您好,欢迎来到郑州市12355青少年维权及心理咨询网!

青春热线:0371-12355

维权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 > 典型案例 > 维权案例 >

[案例简介] 
  丁某,男,17岁,系某部队新入伍的战士。去年4月30日晚,丁某在本连举办的露天舞会上见到隔壁连队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会散场后,丁某便潜伏到徐回宿舍的必经路口。当徐行至路口时,丁某窜出堵住徐的去路,并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徐不从,紧紧抓住路旁电线杆呼救。丁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丁某松手逃离现场。徐随即报案。 
  〔审理结果〕 
  某市基层法院依法判处丁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导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一具具体犯罪的客观上的行为。没有得逞是指没有完成犯罪。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行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是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 
  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收缩
  • 电话:
    0371-12355 0371-56666665 15515512355
  •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8:00 周六周日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30
  • 关注公众号

  • 关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