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三人溺水呼唤专业搜救
郑州市花园口一渔民7岁的孩子强强在船上玩耍时,不慎失足掉进黄河。最终,水性很好的强强既没有游上来,也没有被人救出。
“其实,就在强强出事的当天下午,还发生了两起溺水事件。”当时参与救人的黄河派出所所长赵军标说,黄河风景名胜区32公里的河段每年都要发生多次溺水事件,仅今年夏天就吞噬5条生命。可派出所只有几名民警,也没有专业的打捞工具,只有在黄河沿岸设置各类警示牌,宣传一些安全常识,出了事靠渔民和消防部门提供一些非专业的打捞工具,很难奏效。如果在重点水域设置搜救人员、配备专业的搜救工具,就会减少很多溺水事故。
“我们祖辈在黄河边生活,看到每年都有人丧生黄河,我们也心急啊!”渔民刘三说,今年五一前夕,他曾经代表渔民把成立搜救队的申请递交到海事部门,但未被获准。
校外伤害事件处处都会发生
“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他们在校内还相对安全一些,但在校园以外的安全危机无处不在。”郑州市中小学生维权中心肖正海律师说,校外学生伤亡的事件种类繁多,如学生被车撞、被疯狗咬、遭受路边的高压电伤害等。校园内的伤害事件受到关注的同时,校园外的伤害事件也应受到关注。
肖律师说,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基本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尽管如此,未成年人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现阶段有关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往往把伤害事件的预防与处理仅仅限制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范围内,远离校园的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则不受其约束。
学生校外伤害责任很难界定
肖律师说,各人民法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在处理校外学生伤害事件时掌握的尺度难以统一,而迄今为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这方面进行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也十分有限,这就使得学生在校外发生意外伤害时,责任很难得到界定。
例如,郑州市中小学生维权中心曾处理过一个案例:一初三学生晚上放学后去网吧,凌晨4点站起时突然晕倒。网吧老板立刻把他送往医院抢救,早晨8点多学生医治无效死亡。这是学生自身的责任、是网吧的责任还是网吧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如果泛化责任,以上各方应该说都有责任,当然包括其自身和家长在内。但在司法和审判实践上则又会是另一种结果,因为司法审判有其自身规则,讲究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讲究损害后果和证据规则。学生公共安全呼唤齐抓共管
那么,如何保障学生在校园外的安全、减少公共伤害事故的发生?有关专家认为,首先要树立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一观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也就是说,保护未成年人是我们每个成年公民的责任,我们每一个成年人都应该像爱护自己的孩子一样爱护每一个孩子。只有当每个成年人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观念内化为自己的切实行动时,保护未成年人才能真正化为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共同的责任,而不是被异化。上述网吧内学生死亡事件,如果学校、网吧、公安、文化行政部门和学生家长各方都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悲剧也许根本就不会发生。
其次,处理中小学生伤害案件,无论是损害赔偿还是事故责任,一定要从多角度考虑,要照顾多方面利益,妥善解决。实践证明,中小学生伤害案件形成的原因很复杂,往往是多因一果,这与成年人伤害存在很大不同。
第三,无论是校园内还是校园外的学生伤害案件,都要着眼于预防。相关单位则要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即事后应急措施。只有建立起“事前预防—事后救济”的双重机制,才能真正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