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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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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1999年7月29日,14岁的庄程博到金乡县体育中心游泳馆游泳,当他从池边往水深仅有1.3米的池内跳水时被摔伤,随后被送往金乡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第四颈椎骨折脱位,完全性脊髓损伤。2000年5月,经金乡公安局鉴定,属一级伤残。2000年6月,庄程博由其父母代理将游泳馆和其主管单位金乡县体委告上法庭。
[案例结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游泳馆在其所售月票上没有禁止跳水的说明,相反却以图形的方式印刷了跳水动作的画面,给游泳者带来可以跳水的误解,被告游泳馆应对这起伤残事件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游泳馆的主管单位金乡县体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游泳馆及其主管单位金乡县体委赔偿受害人各种费用共计7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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