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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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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打牌娱乐,却将自己不满3岁的儿子托给邻居照看,结果小孩不幸掉进露天粪池溺亡。由谁来承担责任?该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由被托照看人承担责任,还是由粪池建造者承担责任?近日,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孩父母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张某至今仍不愿回想,因为自己贪图一时娱乐,小孩竟然不幸掉进露天粪池溺亡。那天朋友约张某去封某家玩麻将,张某便将自己不满3岁的孩子一起带了过去。为了不让孩子影响到自己打牌,张某将小孩托给封某照顾。因为太过专注,张某渐渐忘记了孩子的存在,而封某也因观看张某等人玩麻将,把照顾孩子的事情抛之脑后。等大家发现孩子不见时,张某也并没有太在意,仅是提醒封某将孩子找回来。谁知,封某把家中找了个遍,也没有寻到孩子的身影。这时张某慌了神,发动大家开始向外围寻找。经过数个小时的寻找,最终发现小孩失足跌入孙某房后的露天粪池,早已身亡。张某夫妇悲痛不已,悔不当初。后张某夫妇就孩子溺亡一事,找封某和孙某协商赔偿被拒,于是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封某、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封某、孙某二人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230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夫妇的儿子不满3岁,系未成年人,张某夫妇作为监护人,其监护资格和责任是法定的。张某因为自己贪图一时娱乐,将自己未满3岁的孩子轻易委托他人照看,没有尽到父母应尽的监护义务。因原告张某未尽到主要的监护职责,对其子掉入粪池溺亡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封某虽属“替人帮忙”,但其未按承诺尽到帮看义务,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孙某的粪池虽建在房后,平时未出事故,但由于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原告张某儿子跌入粪池溺亡的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二原告与被告封某、孙某承担责任比例7∶2∶1为宜,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封某承担32446元,被告孙某承担16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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