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7 10:29 来源:zz12355点击:次
下班等公交,佩戴的金项链被人从身后拽走;去商场进货,金项链被人抢走;就连抱着孩子去公园散步,项链散发的“金子气息”也会引来劫匪下黑手……2012年四五月,郑州闹市区接连发生多起抢夺路人金项链的案件,多名受害人佩戴的金项链大白天被人拽断抢走……
警方跨省追击,一个完全由“90后”组成的专门抢夺金项链团伙被打掉。自2011年以来,该团伙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南昌、郑州作案11起,抢夺黄金项链11条,累计涉案金额5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获悉,因构成抢夺罪,詹某等3名团伙主犯被依法判刑。面对这一令人痛心的案件,学者建议,应尽快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增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实效性,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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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项链抢劫案一天连发4起
2012年4月26日上午,郑州市民王彤(化名)下班后,和同事到火车站福寿街搭乘公交车回家,快走到公交站时,王彤突然感到后脖颈上被人抓了一下,她以为是同事在开玩笑,可转过身回头看时,发现一名男青年慌慌张张地从她身边跑开了,王彤下意识摸了摸脖颈,不由得心里咯噔一下,坏了,黄金项链没有了。
这条金项链是她2009年在超市黄金专柜购买的,项链连同吊坠近30克,当时的购买价是7600余元。王彤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几乎同时,在距离王彤被抢地点不远处,类似的情形也在上演,这次被抢的受害人名叫陈芳(化名)。当天上午,她到火车站苑陵商场进货,走到路口避让汽车时,突然被身边一名男青年伸手抢走了脖颈上的金项链,价值4000余元。
据警方事后统计,仅4月26日当天,短短两个小时内,郑州火车站地区、二七广场附近就接连发生4起抢夺路人金项链的案件,除一名受害人的项链被扯断掉在地上外,其余4名受害人的金项链全被抢走,这其中还包括一对带着婴儿去公园散步的姐妹。
但事情并未到此为止。4月27日9时许,同样是在火车站福寿街上,一名步行过马路的女士再次遭遇类似的“黑手”,价值4700余元的金项链被人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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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店洗手间成“中转密道”
光天化日,闹市作案,再加上临近五一节,频发的金项链抢劫案引起了省会警方的高度重视,但由于事发仓促,受害人对作案者的体貌特征没有留下清晰的印象,只依稀地记着嫌疑人的个头、服饰等外在特征,案件侦破难度较大。更让案件侦破受阻的是,在接连作案得手后,嫌疑人突然销声匿迹,直到5月5日,警方再次接到同样的报案。
当日10时许,郑州市民李女士徒步经过火车站福寿街时,被人从身后拽掉了佩戴的金项链。“金项链是我结婚时婆家送的,重12克多,现在的市值在5000元左右。”李女士说,抢她金项链的男青年20岁左右,得手后向东北方向逃跑,她随即报警。
下午,警方借助监控系统,在火车站万博小商品城电梯口处,将来自广西武鸣的犯罪嫌疑人覃某、曾某抓获,从他们身上发现了两条被拽断的金项链。至此,这起系列金项链抢劫案渐渐浮出水面。
据覃某交代,2012年三四月间,他在夜市摊上结识了老乡王某、谭某,并在王某、谭某的带领下,和同乡曾某来到郑州“淘金”。所谓“淘金”,其实就是抢路人的金项链。覃某说,他们4月26日到郑州后,一行4人在快餐店吃完饭后,就开始寻找目标“干活”,除一次“失手”(拽断的项链掉在地上)外,当天他和曾某先后在火车站、二七广场抢来了4条金项链。
“每次得手后,我和曾某都会第一时间回到二七广场曾经用餐的那家快餐店,在厕所里将抢来的金项链交给王某或谭某,然后接着出去寻找目标。”覃某说,接连抢了几名路人后,4月27日,他们一行人离开郑州,经长沙转车回广西南宁,在那里卖掉了抢来的金项链。事后,王某和曾某分别分得1200元、800元。
“郑州金多(意思是戴金项链的人多),好抢,来钱快。”回到广西,覃某对此次郑州之行做了这样的总结,而这种认识,诱使他在老家待了不到一周,又迫切地和曾某等人一起返回郑州继续“淘金”,没想到当天就被警方抓获。
根据覃某、曾某二人的供述,警方展开跨省追击,在广西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于5月18日晚将正在广西武鸣县一KTV内消费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谭某抓获。二人对教唆覃、曾等人参与多起抢夺金项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月21日,另一名团伙主犯詹某在武鸣落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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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二进宫”教唆未成年人当“先锋”
随着詹某的落网,这起系列“黄金大劫案”的主要涉案人员悉数被抓。办案人员发现,这是一个清一色由“90后”人员组成的涉案团伙,多名涉案人员都是未成年人,年龄最大的詹某案发时也只有22岁。
“据查证,从2012年4月以来,詹某、王某、谭某,伙同未成年人覃某、曾某等人来到郑州火车站地区、二七广场抢夺路人佩戴的金项链,先后抢走金项链8条。每次作案时,他们都会进行明确分工,通常由覃某、曾某等人下手,詹某、王某和谭某主要负责放风、销赃。”办案检察官说,不仅如此,詹某本人也参与了3起抢夺,早在2011年7月,他就曾伙同他人在广西南宁抢夺过路人的金项链。
之所以组织未成年人实施抢夺,是缘于詹某等人相似的“经历”——他们都曾因抢夺金项链被判刑,担心再次被抓获,才组织覃某、曾某等未成年人替自己下手。“我们没有自己动手抢,应该就不算是犯罪。”潜意识里,王某等人有这样的认识。
“经查证,被告人王某、谭某在与同案犯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指挥作用,在具体实施抢夺行为时与同案犯互相配合,在抢夺行为完成后,负责销赃、分赃。其二人和詹某一样,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办案检察官说,三人中,被告人詹某之前曾因抢夺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詹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责令3名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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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尽快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我省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近5年来呈现连续下降的良好态势,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像这样的案件中,涉案的未成年人主要是被唆使而进行了犯罪行为。”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卢朝霞说,“但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因为一时冲动,有的是因为受人唆使,有的是因为家庭不和睦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和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该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需要。修改和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势在必行。
针对以上案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必要增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实效性,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一章增加注重法制教材的针对性、生动性和实用性,对学校等相关部门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规定。此外,增加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预防规定,通过预防未成年人被害人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增加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内容;运用公力救济未成年被害人,建立对未成年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国家补偿制度;增加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服务和法律、经济援助,包括心理咨询、身体治疗、学习辅导、生活指导等方面内容,以减轻被害人所受的损害,从而起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郑州青少年心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