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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男子喝酒后二级伤残 同饮5人各赔近14万元

2013-05-25 10:11 来源:zz12355点击:

绘图 雅琦绘图 雅琦
 

朋友之间邀约一起喝酒,本是件高兴的事儿。可谁也预料不到,其中一人因喝酒而出现意外,一起参与聚会的另外5人,近日接到洛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每人被判赔近14万元。

这酒,真贵。

事发:朋友聚饮后, 一人出意外

这场引发巨额赔偿的聚会发生在2009年12月7日晚,洛龙区的孙某与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周某等在某湘菜馆吃饭。席间觥筹交错,最后,孙某醉酒,被人送回家。

次日凌晨,孙某的家人发现其昏迷不醒,赶快拨打了120。孙某很快被送到河科大一附院接受救治。

很快,诊断有了结果:急性硬脑膜下血肿。

经过近4个月的治疗,孙某出院了。但是,经司法鉴定,孙某已达二级伤残,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终身需人陪护。

孙某的家庭因此负债累累,生活极度困难。不得已,孙某的妻子将当晚和孙某一起喝酒的张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张某和王某说,当时喝酒的还有李某、赵某、周某等。最终,李某、赵某、周某被追加为被告,孙某的妻子要求的赔偿金额也高达912821.13元。

判决:5人每人赔偿近14万元

在庭审时,参与聚会的张某等人都觉得很冤枉:大家只是一块儿吃了顿饭,喝了点儿酒,咋还要赔钱?

主审法官问:“当天晚上到底喝了多少酒?”李某回答说:“每人不超过三两白酒。”

法院审理后算了一笔账:孙某辗转在各医院、疗养机构花费了10余万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等近5万元,此外还有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30余万元,这些费用需要有人承担。

更重要的是,孙某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后期的护理费经计算还需89万余元。

各项费用相加,赔偿总额达1397717.37元。

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参与聚会的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周某每人赔偿孙某13.97717万元。

提醒:聚饮时要尽到哪些义务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聚会喝点酒也是很自然的事儿。可是,张某等5名被告到底做错了什么需要承担责任?市民在聚餐时应当怎么做?

本案主审法官说,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包括酒桌上的劝诫、通知和照顾等义务。

劝诫义务,就是饮酒人应该互相提醒对方少饮酒或不饮酒;通知义务,是酒友在不听劝阻喝了酒的情况下,通知其家人;而照顾义务,是指主动将饮酒人送回家中,必要时还要将其送往医院,确保酒友不会因饮酒引发危险。这些都是酒友应该尽到的基本义务,让酒友高高兴兴来,平平安安回家,这样才算是尽到了合理的义务。

释法:饮酒引发侵权

责任该如何划分

那么,此类案件的赔偿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本案主审法官说,孙某在受伤当晚与本案五被告共同聚餐饮酒,并在酒后发生伤害事故,从而造成伤残的事实确实存在,孙某受到的伤害与当晚其和五名被告共同饮酒、酒后自控能力减弱不无关系。

但是,孙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认识到饮酒过量后,人的意识不同于未喝酒时。因此,孙某对损害的发生应当负一定的责任,一般认为自负50%的责任比较适宜。剩下50%的责任,则由其他人平均分担。    

本案中,5名被告各自承担了10%的责任。  郑州青少年心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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