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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性侵犯防范指南——海南性侵幼女案

2013-05-20 16:56 来源:zz12355点击:

“孩子,不要让陌生人触摸你背心和裤权覆盖的身体部分。”这是著名儿童文学作家郑渊洁在《皮皮鲁送你100条命》中对少年儿童防范性侵犯的告诫。
    海南省万宁市一小学校长及房管局职工涉嫌猥亵6名幼女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全国震动。人们不禁要问,面对猥亵、性侵犯少年儿童事件,家长和少年儿童应该怎样预防,又怎样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呢?
    5月13日,本报对郑州市12355青少年服务中心主任、心理专家袁林方进行了专访。
    【事件】
    小学校长带小学女生开房
    据《南国都市报》5月13日报道,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原来,这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万宁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松带走开房。目前佼长陈某鹏二人已经被警方刑拘。
    这6名女孩被找到时,看上去都迷迷糊湖的,有的女孩手、脖子等处还出现青肿。经检查,6名女生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8日晚,6名女生在哪里住的?据警方调查后得知,8日晚上,4名女生在万宁绿春园大酒店开了两间房,从监控视颇中看到,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晚上进入其中一间房,早上却从另一间房出来。另外2名女生则在大洲岛度假山庄居住了两夜,和冯某松一起住了一夜。
    5月13日上午,万宁市教育局召开党组成员会议,对涉嫌“带学生开房”的陈某鹏作出免职处理决定,同时该部门已派出心理辅导老师对涉事6名小学生进行一对一心理辅导。
    另据新华社电,海南省万宁市有关部门13日下午就“万宁某小学校长带六名女生开房”事件召开断闻通气会:该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与该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松因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经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犯罪嫌疑人并未与六名女生发生性行为。万宁警方已经请求海南省公安厅法医对受害女生再次进行鉴定,向社会澄清事件真相。
    【后果】
    性侵犯造成的心理创伤很难愈合
    袁林方说,性侵犯对儿童来说不仅仅是生理上的伤害,更是心理上的创伤。性侵犯使儿童处于较长时间的恐惧状态,这种恐惧儿童难以承受。焦虑和紧张是短时期难以消除的心理症状,当短暂的紧张、恐惧稍为平息后,随之而来的是受害人对由此而带来的今后的一系列问题的焦虑和心悸,儿童会变得情绪低落、冷漠、呆滞,行为退缩、回避,以后会产生强烈的自卑心理.甚至有自杀的倾向。这种伤害还有可能造成某些心理疾病或性心理障碍,并且会严重影响儿童的学习和生活。
    【建议】
    预防性侵犯,家长孩子不能少
    1、家长:成为孩子的坚强后盾
    和孩子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内衣覆盖的部位只有妈妈可以碰,如果被别人碰了,要及时告诉父母,但不要以恐吓和厌恶等态度教导这一点,要让孩子感知到父母才是自己最可靠的后盾。
    生活中,父母们通常认为陌生人对儿童的威胁最大,但实际上大多数侵犯者都认识受害者。这些人一般看上去不像坏人,甚至有可能是非常受欢迎的老师,也有可能是我们熟悉的人,比如亲戚、邻居、继养父母或者朋友等。父母要多多观察,辨别出哪些人是应该防范的,不要让自己的孩子与这些人接触,或者大胆举报以铲除危害。
    给孩子灌输正确的价值观
    要教育儿童在他人送娃娃、糖果等引诱的时候不贪图小便宜,不上当受骗。
    袁林方建议,不幸发生后,家长要及时处理,不能回避;要对儿童淡化问题,不要放大;要及时寻求专业帮助。
    2、孩子:对不合理要求勇敢地说“不”
    袁林方说,少年儿童要学会识别性佼犯的危险信号与场景,学会自我保护,不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
    学会拒绝,向不合理要求说“不”。真正的“好孩子”要有自己的主见,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更要学会有技巧地拒绝他人的不合理要求。
    不要自责自疚。在面对性侵犯伤害的时候,一定要明白这种性浸犯不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是他人的错误,不要将责任归于自己。
    掌握良好的心理发泄方法、技巧。通过转移注意、倾诉等方式疏泄不良情绪,多做一些感兴趣的事情,分散自己的注意力,重新合理分配心理资源,减轻对痛苦经历的回忆。
    【评论】
    不能让作恶者逍遥法外
    近年来,强奸幼女的新闻不绝于耳。每有发生,媒体总会引用刑法第236条,普通大众已经非常清楚此行为的性质、后果,案件当事人——作为小学校长的陈某鹏和房管局职工的冯某松,自然并不糊涂。面对极有可能的强奸罪的处罚,二人为何仍会伸出罪恶之手?笔者认为,原因有二:
    一是案发几率小。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心智并不成熟,遭到强奸后,在作恶者的威逼利诱下,往往会忍气吞声。这样,作恶者自然就没了顾忌。二是即使案发,是否得到惩罚、悠罚力度有多大,充满了变数。作恶者往往居强势地位,或会影响司法,或会影响受害者及其家属,案发后定会拼命自保力求无罪,极力逃脱刑法的惩罚;再不济,也会使出各种解数往嫖宿幼女罪上套。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的惩罚力度轻多了。
    面对前者,我们需要从加强教育入手,引导孩子如何看待性、如何防范性侵犯,也引导家长如何保护孩子。面对后者,只有寄希望于司法机关主持公平,让作恶者受到该有的惩罚,提高其犯罪成本。
    【链接】
    性侵犯幼女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即“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奸淫幼女案”,法律上采取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即犯罪嫌疑人的生殖器官与幼女(未满14岁)的生殖器官发生了接触,即构成犯罪既遂。
    【预防】
    家长应告诉孩子——
    ·如何预防性侵犯
    1、在校内或上学、回家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到四周没人的地方去,千万不要为了图方便走近路。
    2、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
    3、任何人提出的性接触,都要断然拒绝。
    4、对于不当或不舒服的身体接触,要勇敢地说“不”。
    ·怎样抵抗性侵犯
    1、不可力搏,要智取,一定要以保全生命为优先考虑事项。
    2、可在与对方谈话时,观察身旁的环境,寻找可利用的东西(石头、树枝、沙子、原子笔、刀子、雨伞、口哨等)趁对方不注意时,予以攻击。
    3、利用生病、先做朋友或上厕所为藉口,拖延时间,趁机逃跑。
    4、攻击要害(眼、耳、鼻、下巴、脖子、生殖器、膝关节)。利用手指攻击侵犯者的眼睛,指甲抓脸,脚踢膝关节及要害(生殖器),看准了一次就打中,并马上逃离现场。
    5、大声尖叫。做贼心虚,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多数侵犯者都心虚,所以遇到危险时,应大声呼救。
(河南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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