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02 14:28 来源:点击: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三条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9月29日,共青团郑州市委12355青少年维权及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师走进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参与二七区法院蜜蜂张街道办事处缓刑未成年犯罪分子社区矫正工作,对缓刑未成年犯罪分子进行心理矫正。共青团郑州市委12355青少年维权及心理咨询中心副主任郑欢欢与未成年犯罪分子小林进行了沟通,在对案件的认识、如何接纳现有状态及法院判决等问题上进行了交流,鼓励小林树立正确心态面对新的生活,面对身边的人,对新生活进行规划。
《修正案(八)》实施后,二七区人民法院在街道办事处直接办公,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但是仅从法律角度上不足以很好地帮助犯罪分子进行矫正。许多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缺乏对新生活的信心和技能,无法积极投入新生活,反而成为社会的隐患。
2008年8月1日以来,共青团郑州市委12355青少年维权及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咨询师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人民陪审员的身份介入未成年犯的案件审理工作,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对青少年的心理进行干预、跟踪辅导,为未成年人犯能够正常走进现实生活提供坚强的心理支持,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注入更多的社会力量。鉴于心理咨询师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的有效性,法院邀请心理咨询师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中来,发挥心理咨询师的专业特长,与犯罪分子进行心与心的沟通,从而帮助其从心理上正确看待自己的罪行,并鼓励其树立开始新生活的信心,学习合适的生活技能,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新的生活状态之中,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